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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民航局新发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有哪些修订?

作者:创客火  编辑:KID


1月4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对《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轻小无人机运行,固化前期无人机云系统试运行的成功经验,确保管理理念和政策与无人机技术发展相适应,结合CCAR-61部修改决定中关于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要求,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现于2019年1月31日前截止征集意见。


对比于2015年发布《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新发布的新规做了哪些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汇总如下:


一、调部分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015年发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2019年发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


对比可看出:


原I类空机重量(千克)及起飞全重(千克)为0<W≤1.5;现分为I(a)类为0<W≤0.25;I(b)类为0.25<W≤1.5。原Ⅶ类为可100米之外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现Ⅶ类为有风险的Ⅱ类无人机。


二、明确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


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是指由民航局运行,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征求意见新增加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



三、农业植保无人机无需执照

(20米以上高空作业除外)


对于农业植保无人机的要求则比较宽松,但也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要培训之后才能上岗作业并保留作业记录,而20米以上的高空作业也需要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执照!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全文


http://www.caac.gov.cn/HDJL/YJZJ/201901/P020190104358939560608.pdf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 AC-91-FS-2015-31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5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作废。已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应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满足 本咨询通告第 15.2.3 款、第 15.2.5 款和 15.3 款要求。对于已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如选择提供本咨询通告第 15.4 款 规定的飞行经历记录服务,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应符合 本咨询通告相关要求。

当其他法律法规发布生效时,本咨询通告与其内容相抵 触部分自动失效;飞行标准司有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 科技进步、社会需求等及时修订本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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