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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的要求,为推动植保无人飞机(亦称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在我省的规范应用,助力江西农业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在相关地区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意义与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加速推进我省高效植保机械化和绿色农业发展。同时,探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新路径和分类归档新方法,促进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建立自主负责的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二、试点产品技术条件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农办机 〔2017〕10号要求,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 无人机运行规定和我省农业生产实际,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7)符合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930-2016《农业植保无人机》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8)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2)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员培训考核体系,有高质量的培训师资队伍,能够对其产品购置者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至少要设立2个售后服务中心; (5)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三、试点风险防控与处置措施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性能、服务等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购机者提供购机申请材料,同时有配合农财管理部门完成核机的责任和义务。试点产品生产企业须对上述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二)强化试点品目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风险警示、防控和处理机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植保无人飞机核验机流程制度,加强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各级农机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列入试点的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并上报省农业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试点过程中一旦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省农业厅要及时商省财政厅暂停或取消补贴试点。对于违规失信行为,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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